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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维权先懂“规矩”

鉴定申请流程与证据保存指南 遭遇可能的医疗损害后,不少患者及家属会陷入“投诉无门”或“举证不能”的困境,核心原因在于不了解法规规定的处理流程与证据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更详细规范了从证据封存到鉴定申请的全流程,掌握这些“规矩”才能让维权之路走得顺畅。

证据保存是维权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法规对此有明确的时效性要求。最核心的证据是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患者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这些资料,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且复印时患者应在场监督。尤其要注意,发生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核心病程资料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疗机构保管,启封也需双方共同参与,任何一方单独接触封存资料都可能导致证据失效。
若疑似是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比如剩余药液、输液器等,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若是输血引发问题,还必须通知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见证封存过程。而患者死亡且对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在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 7 日,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无法判定死因的,由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曾有案例中,家属因情绪激动拒绝尸检,后续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最终难以获得赔偿。
证据固定后,可通过三种法定途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需协商一致后向当地医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信息、鉴定案由和理由;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当医疗机构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导致 3 人以上损害),或患者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后,部门会主动移交鉴定;第三种是法院委托,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医学会进行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病历资料、封存实物的检验报告等材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最终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承担方。
鉴定结论并非 “一锤定音”,法规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重新判定。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专家均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涵盖相关临床专业与法医,且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确保鉴定的客观性。
医疗事故维权本质是 “依法依证” 的过程。从及时封存病历到按流程申请鉴定,每一步都需遵循法规要求。与其在争议发生后盲目投诉,不如提前了解这些法律流程,才能在需要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