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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新规解读:这些场景的赔偿责任谁说了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划分,而责任归属往往比想象中复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多个争议场景的责任认定作出明确规范,这些新规与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

车辆外借引发的责任划分有了更清晰的标准。以往车主借车给他人出险,常面临 “连坐” 赔偿的困扰。新规第一条明确,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 比如明知借用人无证驾驶仍出借,或车辆存在未年检等安全隐患。这种划分既避免了车主无过错担责,也强化了车辆管理者的审慎义务,所有人先行赔付后,可就超额部分向使用人追偿。
开车门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曾长期模糊,新规给出了明确答案。第三条规定,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受害人可先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公司不得以 “乘车人非驾驶人” 为由拒赔。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乘车人根据过错分担责任。例如,驾驶人未提醒乘车人观察后方,或乘车人贸然开门,都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交强险赔付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商业险仅可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且家庭成员除外,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也得到强化。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索赔,新规第九条明确,只要能提供误工损失证据,法院应予支持,打破了 “退休即无误工费” 的传统认知。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上,第十一条规定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既保障被扶养人权益,又防止赔偿数额失控。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的责任划分更趋合理。第四条指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数额需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车辆危险程度等因素,避免简单 “一刀切”。而第七条明确,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即便机动车无过错需承担不超过 10% 的赔偿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赔,确保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付。
这些新规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争议,核心原则是 “权责一致、过错担责”。无论是驾驶人、车主还是行人,了解这些责任认定规则,既能在事故发生后理性维权,更能提前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减少事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