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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所有医疗损害都构成事故?责任认定中“不可避免”风险与“技术性差错”的界定科普

“不可避免”的风险:医学的固有边界

医学并非一门绝对精确的科学,而是一门充满未知和变数的实践。许多治疗,尤其是手术和药物干预,本身就伴随着固有的、已知的风险。例如,一台复杂的心脏手术,即便由顶尖团队以最高标准操作,患者仍可能因个体差异、疾病本身的严重性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出现不良后果。这类风险在医学上被称为“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可容许的风险”。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这些风险。如果损害源于这种固有风险,且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损害的发生并非过失所致。

“技术性差错”与“责任性差错”的界定

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分水岭。两者都可能导致损害,但性质截然不同。“技术性差错”通常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和认知水平下,医务人员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但因病情复杂、紧急或技术极限而发生的、难以完全避免的判断或操作偏差。例如,在紧急抢救中,为保住生命而进行的某项操作可能带来次要损伤。只要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这种差错通常不被追责。

而构成医疗事故的,往往是“责任性差错”或“过失”。这指的是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损害。例如,疏忽大意用错药、违反无菌操作导致感染、或对明显指征视而不见延误治疗等。其核心在于行为的“可避免性”和“违规性”。

如何判断:以“注意义务”和“预见义务”为准绳

在司法和医疗鉴定实践中,判断标准主要围绕两个“义务”。一是“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保持了合理的谨慎和专注,其行为是否符合该领域一位合格医务人员在相同情境下会采取的标准。二是“预见义务”,即损害后果是否属于该医务人员根据当时情况应当预见并能避免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损害可能被归入“不可避免”的风险范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能指向存在过失。最新的医学伦理和法学研究也强调,在评判时需结合具体情境,采用“情景化”标准,而非机械套用条文,以更公平地区分医学探索的风险与人为过失的责任。

理解这些界定,有助于公众更理性地看待医疗行为。它既保护了患者免受过失伤害的合法权益,也为医学这门探索性学科保留了必要的、允许试错和应对未知风险的空间,最终目的是在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医学进步之间寻求平衡。